发布|市检察院会同市高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意见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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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会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从总体要求、前端化解、多元化解、源头预防、组织保障等方面明确25条具体举措,着力构建实施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跨部门协同化解机制,推动行政案件诉源治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推全面依法治市。


《意见》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枫桥经验”重庆实践,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注重行政争议源头预防,突出行政争议协同化解,促进行政案件诉源治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更好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职能作用,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建成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协同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当事人意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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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别设立行政争议化解转办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行政争议化解的引导、登记、流转等工作。根据化解行政争议需要,人民检察院可应邀参与行政争议诉前化解;行政复议因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可以商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与配合相关工作;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案涉行政争议具有化解可能的,人民法院可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参加案涉行政争议化解,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系涉案当事人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因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配合相关工作。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终结前促成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实质性化解案涉行政争议协议,确有申请司法确认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达成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办理该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组织保障,充实人员配备,完善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推进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或者常态化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力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员常驻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开展化解工作。完善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常态沟通交流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强化行政争议化解业绩考评,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建设及实质性化解工作情况纳入三机关的业绩评价和评估考核。


据悉,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共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61件,同比上升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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