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被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又做出相同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吗?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那么此时行政行为是否依旧合法有效呢?还是需要行政机关自己主动撤销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某市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年初对某大厦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征收建设费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决定。在2019年年底,县人民防空办又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做出了另一份征收建设费决定书。被处罚的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应当依法撤销。人民法院还指出在2019年年初,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决定的时候,防空办就应当将该决定撤销。在此之后根据新的行政程序,重新作出新的征收决定书。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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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一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裁定等情况的时候,并不当然地否定其法律效力,行政行为依旧可能是有效的。但是因为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否定,所以行政机关不能以此在作为执行的根据。如果需要重新调查处理等,也需要撤销原来的文书,重新作出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行为被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又做出相同处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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