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5则(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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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税法中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一样吗?

税法中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是否一致?缴纳所得税的时候是按照税法计算的所得税还是按照利润表中的缴纳?

解答:

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区分暂时性税会差异和永久性税会差异;对于暂时性税会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下,有可能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从而导致按照税法中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不一致。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也可能在贷方。

2.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需要区分永久性税会差异和暂时性税会差异,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照税法中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是一致的。


问题2: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部分申请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申报,部分在公司内其他薪资合并计税?

解答:

法理上是不行的,但是实务操作中如果单位愿意配合员工的话,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本来是一笔奖金的拆分为两笔奖金,其中一笔单独申报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一笔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申报。


问题3: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超额费用为什么要调增?

计算企业所得税 扣除费用时,为什么超额的费用要调增,而不是不扣除不计算就行了呢?

解答: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先要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率。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利润,加上纳税调增部分,减去纳税调减的部分,就可以得到了,而没有必要再去重复的将应税收入和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资产损失等重新计算一遍。

由于会计利润的计算过程,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是一致,且大部分内容也是一致,因此为了工作简便,只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对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有差异的地方进行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问题4: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获取公允价值,为什么不能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入账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没有公允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那么为什么不能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其他价值入账呢?为什么只有这两个选择?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在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中,对于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都涉及到“公允价值”的问题,但是会计准则没有做强制性要求,而税务方面则是强制性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在税法中,没有单独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可以按照同类市场售价进行理解。

实务中的评估价值,如果评估报告是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严格做的话,评估价值应与公允价值不存在明显的差异,或者评估价值就是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那么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就存疑,为了防止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企业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就规定只能以名义金额计量。而税务规定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是为了防止企业逃避税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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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政策性搬迁采用资产置换的,被拆迁的资产账面价值低于换入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采用资产置换,比如原商铺账面原值是1000万元,已经折旧500万元,还剩净值500万元,但是评估价是2000万元。政策性拆迁后,置换新的商铺价值是2000万元+搬迁损失100万元。应如何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答:

1.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注:按照新政府补助准则不再计入)。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不冲减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是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则是与总额法相反,是全部用于冲减相关资产和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不是确认为收益。

(1)收到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万元

(2)政府收回旧商铺,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万元

累计折旧 50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旧) 1000.00万元

(3)收到新商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新) 200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万元

专项应付款 1500.00万元

(4)结转政策性搬迁结余:

借:专项应付款 160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600.00万元

(5)按照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因此,以后新商铺折旧的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假设按照20年折旧,则每年摊销=1600/20=80万元。

借:递延收益 80.00万元

贷:其他收益 80.00万元

2.政策性搬迁(资产置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并按照该公告第一条规定,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同时整个公告中均没有要求计算搬迁所得。

因此,换入的新商铺的计税基础是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其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只能是400万元除以税法最低来年限20年,税前扣除折旧额=400万元/20年=20万元/年。

但是,会计核算假如也按照20年计提折旧,则会计折旧额=2000/20=100万元;同时,会计核算确认收益80.00万元/年;因此,对于会计利润影响额是-20万元。由于这个-20万元/年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企业如果对该项政策性搬迁选择适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话,在搬迁完成后就意味着需要计算搬迁所得,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政策性搬迁(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复杂,需要注意税会差异以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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