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会计经常遇到的这15个税务问题,也分享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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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一:

关于农民工的工资由甲方代发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的问题。

答复:

不论农民工工资由谁代发,其所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为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

参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二:国税函发%5B1996%5D6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热点问题二:

关于建筑工地的包工头代开发票是否需要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以及能否差额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答复:

1、属于经营所得,已经在税局缴纳了经营所得的个税,因此支付方不需要再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了。

2、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分包工程款发票,可以作为简易计税中差额征收的扣除,税务上允许的。

参考一: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参考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热点问题三:

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地点是否与施工地点相关的问题。

答复:

当然有关。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参考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B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热点问题四:

关于异地跨省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应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还是异地施工地全员全额申报的问题。

答复:

跨省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该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热点问题五: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复:

不可以!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

注意:共同承担的应税劳务支出,分摊费用时,可以采用分割单入账在税前扣除。是应税劳务,不是应税货物,水电属于货物不是劳务。

参考: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B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热点问题六: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平时既有建筑服务、也对外销售建筑材料,该笔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的问题。

答复:

不一定。混合销售注意2个同一:同一个客户,同一项销售行为,两者间具有关联性!

比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兼营业务注意2个两:

经营2种以上业务、面向2个以上客户。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3B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热点问题七:

关于建筑公司,经常发生一些共同管理费用,例如:水电费用、差旅费用、培训费用、咨询顾问费用、会议费用、办公楼的装修费用等,既服务于简易计税项目也服务于一般计税项目,是否允许全部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答复:

共同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要在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中,按照一定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分摊给简易计税项目的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只有分摊给一般计税项目的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2B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热点问题八:

关于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授权其他分公司纳税人提供服务,由分公司给甲方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甲方收到分公司的发票可否抵扣的问题。

答复:

甲方收到分公司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热点问题九:

关于异地施工的工程,若是不预缴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如何处罚的问题。

答复:

是的,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45万元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参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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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为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税务部门“上门服务”一路相伴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26日讯 “刚开始,没钱买烘干设备,只能把催化剂拉到马路边晒……”7月26日,在武汉科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办公室内,武汉科林化工创始人王国兴笑着说,科林公司是“从马路边晒出的高新技术 ...

财税管理,长大为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税务部门“上门服务”一路相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第五条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热点问题十:

关于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是否必须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问题。

答复:

不需要。

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2%25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没有必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参考一:根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参考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第一条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

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参考三: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42号)第一条规定: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市外或市内其他区县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本市或本区县)设立分(子)公司;

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梳理当前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另外,江西的赣建招(2018)+11号文件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热点问题十一:

收到了免税苗木发票,是否还需要取得对方的自产自销证明才可以抵扣?

答复:

不需要的,直接计算抵扣增值税就可以。

参考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3A“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2C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3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2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25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5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25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25。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25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25。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25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25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热点问题十二:

签订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复:

签订未列明金额的合同,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案例

比如我甲公司印花税属于按季申报缴纳,今年7月3日签订购销合同1份,合同未列明金额,合同约定在实际交付时,以交付日实际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3日按合同结算买卖价款1000万元,如何申报印花税?

答复:

甲公司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万元×0.3‰=3000元

账务:

计提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3000元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3000元

参考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热点问题十三:

房地产企业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总包方异地施工时,可以按照总分包差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差额纳税时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十四:

建安合同印花税是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答复:

自2022年7月1日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补充:

在2022年7月1日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由于采用贴花完税方式,印花税票在购买时已视同缴纳税款,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划销完成纳税义务,故印花税无纳税地点的规定。

实务中,对印花税纳税地点,有的地方有明确规定,更多的地方,没有明确规定。比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的批复》(闽地税函〔2002〕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因此,除特殊规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的所在地贴花。企业如未按规定贴花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热点问题十五:

购进货物后,我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导致三流不一致,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增值税,不属于税务规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建议三方签订一个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作为附件附在凭证后面。注意: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即使是收付款与发票不一致,而且存在着合理的商业理由,就不会作为虚开的行为,因此真实的业务即便是三流不一致,也不会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障碍。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考三:

在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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