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不予处罚清单制定责任,确定行政处罚事项及具体不予处罚情形。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级行政机关要全面梳理本系统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实施情况,根据行业特点、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筛选出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
意见提出,筛选工作要优先聚焦本系统主要执法领域、高频处罚事项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对筛选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市级行政机关要综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违法行为损害法益情况、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的具体标准,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具体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
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相关影片资源迅雷下载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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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不予处罚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市级行政机关要建立不予处罚清单定期评估机制,评估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评估周期由市级行政机关根据实际确定。不予处罚清单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评估。相关上位法发生变动的,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开展清理。
意见要求,做好不予处罚清单公开及解读。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和政务公开要求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不予处罚清单及有关信息,并做好解读工作。不予处罚清单应当同步收入上海城市法规全书应用系统。
同时,要求抓好不予处罚清单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出台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对不予处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充分调查取证,不予处罚案件一般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要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发送告知书等形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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